图书馆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

发布者:袁良梅发布时间:2017-11-30浏览次数:2879

第一条 为维护图书馆工作秩序,杜绝各类工作事故发生,更好地做好读者服务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事故是指工作中人为原因造成图书馆财产意外损坏、损失,或影响工作正常进行,或受到读者投诉造成恶劣影响。

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事故分为三个等级:一般事故3 级,严重事故2 级,重大事故1 级。

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事故认定:

 1、违反劳动纪律,未经请假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岗超过15 分钟为3 级事故,超过30 分钟为2 级事故,超过1 小时为1 级事故;

 2、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,擅自换班为3 级事故;旷工造成阅览室无人值守为1 级事故;

 3、违规操作,造成图书馆系统工作停顿超过1 小时为3 级事故,超过2 小时为2 级事故,超过3 小时为1 级事故;

 4、丢失设备零件超过1 天未发现为3 级事故,超过2 天为2 级事故,超过3 天为1 级事故;

 5、工作疏漏造成图书馆财产损失,损失图书5 册或损失价值在300 元之内为3 级事故,损失图书10 册或损失价值在300-1000 元之间为2 级事故,损失图书15 册以上或损失价值在1000 元以上为1 级事故;

 6、有服务读者过程,有师德失范者,为1 级事故;

 7、因个人主观原因受到读者投诉,经核查属实,为1 级事故。

第五条 工作事故处理

 1、发生1 级事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,并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,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;

 2、发生2 级事故、3 级事故,除批评教育外,酌情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;

 3、因个人主观原因受到读者投诉经核查属实,不符合服务质量规范要求,除按1 级事故处理外,临聘人员在图书馆签定续聘合同时作为主要参考依据,非临聘人员交由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
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图书馆馆务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