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者证使用及图书借还管理规定

发布者:袁良梅发布时间:2018-12-05浏览次数:4269

第一部分 读者“证件”管理、使用规定

 第1条 本馆以校园卡作为“读者证”,“校园卡”是读者接受图书馆服务的凭证,也是读者借阅书、刊的有效证件。

 第2条 新生入学即可获得学院统一发放的“校园卡”,学生读者的学号(教师读者的工号)即为读者条码号,初始密码均为身份证后六位,新读者应尽快登录图书馆主页“读者信息维护”页面,将初始密码改为自己的个人密码。详见“‘校园卡’使用流程图”。

 第3条 学生编号为“校园卡”的唯一识别标志,更换新“校园卡”,原编号不会改变,所有借阅信息仍将保存。

 第4条 “校园卡”在图书馆的使用期限为:本科生4 年,研究生3 年。因休学、留级等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时间者,须持相关证明来图书馆大厅总服务台办理延期手续。

 第5条 读者离校时,应持“校园卡”归还所借书、刊,并注销图书馆相关服务信息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
 第6条 “校园卡”遗失后,应及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;因“卡”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。

 第7条 图书馆的相关服务只限持“校园卡”者本人;“校园卡”应妥善保管,勿转借他人,违者停止借阅书、刊服务两个月;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。

第二部分 书(刊)借阅规则

 第8条 借阅权限:读者每人可借图书20 册。借阅期限:教职工、研究生、本科生图书借阅期限均为90 天。

 第9条 借阅范围:图书,以自助借还设备上提示为准;期刊、现刊只供就室阅览,特殊需要,可持本校有效证件押证借阅,借阅期限7 天。

 第10条 借阅方法:各书刊借阅区均对读者实行开架借阅;读者可直接进入阅览区查找图书,或使用大厅内“检索终端”,通过“书目检索系统”检索到所需图书信息后,再进入室(库)查找图书。找到所需图书后,请到各借阅区自助借还设备上办理借阅手续。

  友情提示:图书馆所借出的图书皆视为处于完好或污损已标记状态。读者在借阅图书时,应当场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残缺和污损,如有,应及时请工作人员处理或加盖“破损章”,否则,还回时发现问题则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。

  特别提示:凡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图书带出馆者,可视为偷窃行为,将受校纪校规处理。

 第11条 续借:读者所借图书到了归还期如仍需使用,可直接在书目检索系统上“我的图书馆”、安徽工程大学微信公众号或自助借还设备上进行续借操作。续借册数不限,每册图书只能续借一次,借期为60 天,借期从办理续借即刻算起。

 第12条 预约:读者可以对某种已借出的图书进行预约。方法:进入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,检索到需借图书,查看馆藏,如此书已借出,请点击“预约”,显示“预约成功”即可。当此书还回后,在预约期内(7 天),预约者拥有首借权。到期后预约将自动解除。预约册数为一册。

第三部分 图书归还规则

 第13条 读者应根据所借图书的归还期限,在限期内还回或续借;图书归还统一在自助借还设备上办理。

 第14条 所还图书应处于完好或污损已标记状态。

 第15条 超过借阅期限或出现破损、丢失等现象,将按图书馆图书处赔规则处理。

第四部分 书、刊阅览规则

 第16条 读者就室阅览一次拿取书刊不得超过2 册,阅后请按要求放在阅览桌或指定位置。

 第17条 需要出馆扫描、复印书刊者,应办理相应的手续,并将其当日归还;未办理暂借手续不得将书刊带出图书馆。

 第18条 严禁藏匿、撕割、污损、偷窃书刊资料。

第五部分 书、刊处赔规则

 第19条 过期:读者所借图书过期,图书馆不收取逾期费,但自归还之日起,图书馆会暂停该读者借阅权限,停借天数与读者图书逾期天数相同。

 第20条 污损:凡在书刊上书写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改、乱画等,造成书刊污损的,10 页以下者赔款2 元;10~20 页者按该书刊原价赔款;20 页以上者按该书刊原价的3 倍赔款,当事人不得向工作人员索取该书刊,并且图书馆暂停该读者借阅权限,停借天数按图书污损轻重为7~30 天。

 第21条 凡丢失书刊封面封底或有其它残破,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者,除批评教育外,一律按原价的一半赔款;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原价赔款;当事人不得向工作人员索要该书刊。

 第22条 损坏书刊的条形码、书标等,每条处赔款2 元。

 第23条 丢失书刊:丢失书刊后应购得同一版本的图书赔偿,不能购买同版本图书赔偿时,按照第25~28 条规定处赔。

 第24条 丢失中文书刊:199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5 倍赔款。1990~1999 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3 倍赔款。1999 年以后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2倍赔款。

 第25条 丢失外文原版影印书刊,一律按原价的3 倍赔款。

 第26条 丢失多卷书刊中的一册,一律按全套价格(期刊按全年价)赔款。丢失两册以上者,则按照书刊总价格的2 倍赔款当事人不得向工作人员索要其它的卷册。

 第27条 丢失书刊附件(附页、附表、附录、附图等)应赔偿原件,或按原书刊价赔偿。

 第28条 读者所借书刊丢失后,应立即来图书馆办理赔付手续。

 第29条 读者赔付所丢失的书刊后,又找到或买到此书、刊,可来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。即:领回原书的赔偿金;

 第30条 偷窃书、刊: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、刊带出图书馆,或者故意在书、刊中撕页,或冒用他人遗失证件借书、刊者均视为偷窃书刊。一经发现,除追回原书外,还责令其检查,并通报其所在部门,按校纪校规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