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工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(节录)

发布者:袁良梅发布时间:2024-04-20浏览次数:12

附:安徽工程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(节录)

1、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

请假在1天以上者,必须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单,按请假批准程序办理手续。

请假在1周以内(含1周),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;1周以上,须经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批准;1个月以上,除履行上述手续外,还须报联系点或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。

续假假期连续计算,并按假期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。

以上请假必须在本单位登记,按月上报人事处。

请假期满后,应按时上班,并及时到批准单位或批准领导处销假。

2、事假: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,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,从第16个工作日起,基本工资[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之和,下同]全额计发,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。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: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除以21.75天。

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,从第67个工作日起,工资总额按日减发,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: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.75天。

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。对有特殊情况,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。

3、病假:因病须离岗者,视病情确定期限,3天以上(含3天)需有校医院签署意见方可准假。特殊情况下生病者可先电话向所在单位请假,但必须及时补办有关请假手续。

因病情严重确需长期住院或在家疗养的,方可请长期病假。若弄虚作假,一经查出,不但不予享受病假期间生活待遇,其病假期间及今后1~5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,并视情节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。

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,基本工资全额计发。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。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9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基本工资全额计发。

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。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7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不满20年,基本工资按80%计发;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,基本工资按90%计发。

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参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执行。

教职工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,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,学校视情况指定医院进行复查,并报联系点或分管校领导批准。因工(公)致伤、致残的,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。病愈复工后,因旧病复发的,病假时间累计计算;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,病假时间重新计算。

4、旷工: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者,以及虽出勤但不肯接受任务的为旷工。

旷工1天者,扣发一个月基础(岗位)津贴;旷工2天者,扣发半年基础(岗位)津贴;旷工3~14天者,除扣发一年基础(岗位)津贴外并扣发一个月基本工资;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,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。

集中政治、业务学习,集体活动和会议等,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不到者,按旷工处理。教职工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4次按旷工一天处理,并在单位通报批评,累计达8次在全校通报批评。

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,在上班时间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,因私事离岗者,一小时以内批评教育并记录在考勤簿上;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。